法律常識

前女友連環叩 可提民事賠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桃園阿凱問:

我和女友曾多次分手,每次分手後她都狂打電話,如果我沒接,她就一直打,至少二十通以上,幾個月前我們又分手,這次更誇張,上班時間如果不接她手機,她就跑到我公司門口等我,也會打到公司,如果我沒接她就一直打,接聽電話她就說我對不起她,害她很難過不能過生活,要我賠償損失,還要我跪下道歉,不然她不高興就會一直打給我。請問,她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責任?我該怎麼辦?

律師蔡文玲答:

如果你前女友曾和你同居,就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關係,你可舉證曾經同居,主張她奪命連環叩構成精神虐待,向警局或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透過公權力禁止她再狂打電話騷擾你。

若未威脅無法管

若你跟女友沒有同居過,就無法聲請保護令,不過您提到前女友要你跪下道歉還要你賠她錢,若她講這些事的時候,提到如果你不跪下道歉、不給錢,她就要散布你的性愛光碟或揭發其他醜事之類的威脅,你就可錄下對話,控告她強制罪或恐嚇取財罪。

如果你前女友跟你沒同居過,也沒威脅你,只是拚命打電話給你,那就無法可管,因為你有自主權可以不接她電話、不跪下道歉、不給錢,也可以更換你的公司分機號碼或請總機幫你擋電話。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除非你能舉證她的奪命連環叩造成你罹患憂鬱症或導致其他實際損害,否則很難向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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